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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国土资发[2008]12号
关于印发星子县国土资源系统政务公开等
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星子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制度》、《星子县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制》、《星子县国土资源局首问责任制》、《星子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告知制度》、《星子县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星子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政务公开等制度 通知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25份)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及局所属各单位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构设置、行政职能;
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四、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费用发放情况及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土地、矿产市场建立及招拍挂情况;
六、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七、土地、矿产业务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八、土地、矿产业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其它应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四条 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内容之一,并由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廉洁从政,制定本服务承诺。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局及各业务股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和局属各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三)编制《办事指南》和《服务告知单》以备管理(服务)相对人取阅,将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等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不徇私情,廉洁高效,求真务实;
(五)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局领导、科室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三)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四)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电话:2670873
2、投诉地址: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大楼二楼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首问负责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对象满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对象来我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办事或来电话询问,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即为履行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相关询问。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但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引领服务对象到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向相关责任人介绍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履行首问负责制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负责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法规科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已职责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以一个满意的答复,确保服务对象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五)有关电话询问的,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股室、事业单位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属于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法规股处理,由局法规股负责给来电人答复。
(六)外单位人员或群众,要求办理重要公务或询问重要事项,确需与有关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情况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按规定处理。
(七)首问负责人应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八)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国土工作人员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神风貌。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态度不好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四、首问负责制要求全局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相关的工作业务,既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又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业务技能,保证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五、凡违反本制度对本局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经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0792-2670873,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保证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对象满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办理的材料、手续、缴纳费用标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给予书面答复。
四、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对当事人所办事项,须调查了解或请示领导方可答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办理事项的制度。
三、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四、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六、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七、各股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被投诉并经查实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设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投诉电话:0792-2670873,并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的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星子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我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至于影响我局形象,贻误各级交办的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股室、各事业单位。
四、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五、 实行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问责制。本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
(三)不按规定流程时限表办理业务,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五)本部门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六)应当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七)未认真执行我局工作部署,影响我局整体形象;
(八)被群众举报或政风行风评议列为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
1.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2.对我局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对我局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3次未及时汇报或累计2次未汇报,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4. 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相关事务如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的;
(二)对服务对象推诿、态度冷漠或粗暴刁难;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
(十)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廉政登记制度;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我局或者上级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十一、局纪检监察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
十二、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或上级申请复核。
十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若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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