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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我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至于影响我局形象,贻误各级交办的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股室、各事业单位。
四、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五、 实行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问责制。本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
(三)不按规定流程时限表办理业务,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五)本部门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六)应当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七)未认真执行我局工作部署,影响我局整体形象;
(八)被群众举报或政风行风评议列为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
1.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2.对我局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对我局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3次未及时汇报或累计2次未汇报,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4. 擅离职守,以及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相关事务如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的;
(二)对服务对象推诿、态度冷漠或粗暴刁难;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
(十)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廉政登记制度;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我局或者上级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十一、局纪检监察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
十二、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或上级申请复核。
十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若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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